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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环〔2017〕208号
关于印发《365备用网址器行政复议
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流程,确保审理工作正常开展,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印发《365备用网址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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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
365备用网址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加强内部层级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各县级市环保部门作出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在60日内可向市环保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向复议部门当面提出,申请人必须在申请笔录上签字,申请方为有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采取的环境保护行政措施不服的;
(三)对要求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认为无正当理由拒发有关法定行政许可证书、拒办审批手续或者对作出变更、终止、撤消有关行政许可决定等不服的;
(五)认为环保局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 对环境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因对环境监测数据存在异议,导致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应先向上一级环境监测部门申请技术仲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合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而本复议机关又无权处理的,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处理期间,终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六条 本局法规宣教信息科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承办工作。
第七条 法规宣教信息科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复议申请予以登记,并在5日内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已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的,本局不再重复受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法规宣教信息科在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可以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九条 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由法规宣教信息科记录在案,并发给同意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终止行政复议。
第十条 复议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依据,并参照国家和省环保厅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具体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法规宣教信息科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法规宣教信息科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后,需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汇报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初步审理决定后报局务会同意批准,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规宣教信息科负责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内作出,特殊情况下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执行完结后,由法规宣教信息科填写复议案件结案表,将完整卷宗整理存档,实行一案一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列的有关内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参考范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 身份证号码(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 法定代表人:___ 性别:___ 住所:___
被申请人:___ 法定代表人:___ 住所:___
行政复议请求:___
事实和理由: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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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365备用网址器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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