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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污染源普查对象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

您好!感谢您积极参与、配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直。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直,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污染源普查,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

所有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如实填报是搞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根本保证。普查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直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普查员和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将会严格遵守保密原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不泄露普查对象的涉密情况,保护所有普查对象的正当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我们都要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下决心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希望所有普查对象积极行动起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关心普查、参与普查,配合普查机构,高质量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为祖国享有蓝天碧水、为人民享受美好生活做出您的贡献!

茂名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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